[厚風俗]-朱元璋
洪武四年六月戊申,太祖退朝禦東閣,從容與群臣論及禮樂之事。謂廷臣曰: “世之治亂,本乎人情風俗。故忠信行則民俗淳樸,佻巧作則習尚詐偽。 京師天下之統會,萬民之瞻仰,四方所取則者也。 而積習之弊,卒以奢侈相高,浮藻相誘,情日肆而俗日偷,非所以致理也。” 禮部尚書陶凱對曰: “仲尼有云:'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。' 今欲整齊風俗,使佻巧不得作,必以政刑先之,然後教化可行。” 太祖曰:“教化必本諸禮義,政刑豈宜先之? 苟徒急於近效而嚴其禁令,是欲澄波而反汩之也。” 凱頓首稱善。 |
洪武八年正月癸酉,淮安府山陽縣民有父得罪當杖,請以身代,太祖謂刑部臣曰: “父子之親,天性也。然不親不遜之徒,親遭患難,有坐視而不顧者。 今此人以身代父,出於至情,朕為孝子屈法,以勸勵天下,其釋之。” |
洪武二十年閏六月甲寅,太祖謂禮部尚書李原吉曰: “尚齒所以教敬,事長所以教順。虞夏商周之世,莫不以齒為尚,而養老之禮未嘗廢。 是以人興於孝弟,風俗淳厚,治道隆平。 曩者朕詔天下行養老之政, 凡耆民年八十以上、鄉黨稱善、貧無產業者,月給米三鬥,肉五斤;九十以上者加帛一匹,綿一斤。若有田產能自瞻者,止給酒肉絮帛。 其應天、鳳陽二府富民九十以上賜爵社士,八十以上賜爵里士,咸許冠帶,復其家。 尚慮有司奉行不至,爾禮部以朕命諭之。” |
洪武二十一年五月乙未,太平府民有兄弟相訐告者。 刑部奏請罪之,太祖曰: “兄弟骨肉至親,豈有告訐之理? 此一時愚昧,或因貨利,或私妻子,爭長競短,怒氣相加,遂至此耳。 然人心天理未嘗泯滅,姑系之獄,待其忿息,善心復萌,必將自悔。” 明日,刑部奏二人果哀求改過。 太祖曰:“此彼之真情發見也,俱釋之。”兄弟和好如初。 |
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己巳,龍江衛吏以過罰書寫,值母喪,乞守制。 吏部尚書詹徽不聽,吏擊登聞鼓訴之。 太祖召徽切責之曰: “吏雖罰役,天倫不可廢,使其母死不居喪,人子之心終身有慊。 夫與人為善,猶恐其不善,若有善而沮之,何以為勸? 詩曰:'孝子不匱,永錫爾類。'乃獨不然耶?” 徽大慚,吏遂得終喪。 |
洪武二十五年正月甲辰,天策衛卒吳英父得罪繫獄,英詣闕陳情,願沒入為官奴,以贖父罪。太祖諭英曰: “汝之情固有可矜,但汝平時何不勸諫汝父,使不犯法。 今罪不可貸,然念汝愛父之至,特曲法宥之。 汝自今凡遇父有不善,當即諫止。 若不聽,必再三言之,使不陷於非義,斯為孝也。” 又顧謂侍臣曰: “此卒非知書者,能如此,亦可謂難矣。故特曲法以宥其父,將以勵天下之為人子者。” |
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,太祖諭戶部臣曰:“古者風俗淳厚,民相親睦,貧窮患難,親戚相救,婚姻死喪,鄰保相助。近世教化不明,風俗頹敝,鄉鄰親戚不能周恤,甚者強凌弱,眾暴寡,富吞貧,大失忠厚之道。朕即位以來,恆申明教化,於今未臻其效,豈習俗之固未易變耶?朕置民百戶為里,一里之間,有貧有富,凡遇婚姻、死喪,富者助財,貧者助力,民豈有窮苦急迫之憂?又如春秋耕獲之時,一家無力,百家代之,推此以往,百姓寧有不親睦者乎?爾戶部其諭以此意,使民知之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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