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

明太祖寶訓: 卷三[守法]-朱元璋

[守法]-朱元璋
 

甲辰三月丁卯,太祖謂廷臣曰:
剽悍驕暴,非人之性也,習也。苟有禮法以一之,則剽悍者可使善柔,驕暴者可使循帖。
若踶跂之馬,調禦有道,久則自然馴熟。
屬茲草創,苟非禮法,人無所守,故必當以此洗滌漸染之習。
然制禮立法非難,遵禮守法為難。人知遵禮,自無暴悍。能守法,則不至暴悍。
夫三尺童子,至弱也,遇強暴而不敢欺者,以有禮法故耳。
方今所當急者,此為先務,不可後也。”

吳元年十一月壬寅,太祖謂省台官曰:
近代法令極繁,其弊滋甚。今之法令,正欲得中,毋襲其弊。
如元時,條格煩冗,吏夤緣出入為奸,所以其害不勝。
且以七殺言之,謀殺、故殺、鬥毆殺,既皆死罪,何用如此分析?
但誤殺有可議者,要之與戲殺、過失殺亦不大相遠。
今立法,正欲矯其舊弊,大概不過簡嚴。
簡則無出入之弊,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。
爾等其體此意。”

十二月甲辰,太祖諭群臣曰:
讀書所以窮理,守法所以持身。
故吏之稱循良者不在於威嚴,在於奉法循理而已。
卿等既讀書,於律亦不可不通。
大抵人之犯法者,違理故也。君子守理,故不犯法。小人輕法,故蹈重刑。
今卿等各有官守,宜知所遵。”

洪武二十八年一月戊子,刑部臣奏,律條與條例不同者,宜更定,俾所司遵守。
太祖曰:
法令者,防民之具,輔治之術耳,有經有權。
律者,常經也。條例者,一時之權宜也。
朕禦天下將三十年,命有司定律久矣,何用更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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