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

明太祖寶訓:卷五 [求賢] - 朱元璋

卷五

求賢

甲辰十二月丁巳,太祖謂廷臣曰:
元本胡人,起自沙漠,一旦據有中國,混一海內。
建國之初,輔弼之臣率皆賢達,所進用者又皆君子,是以政治翕然可觀。
及其後也,小人擅權,奸邪竟進,舉用親舊,結為朋黨,中外百司,貪婪無恥。
由是法度日弛,紀綱不振。至於土崩瓦解,卒不可救。
今創業之初,若不嚴立法度以革姦弊,將恐百司因循故習,不能振舉。
故必選用賢能,以隆治化。
爾等有所薦引,當慎所擇。”

吳元年十一月戊戌,太祖謂侍臣曰:
吾昨觀輿地圖,所得州縣,天下三分,已有其二。
若得材識賢俊之士布列中外,佐吾致治,
吾以一心統其紀綱,群臣以眾為贊襄庶政,使弊革法彰,民安物阜,混一之業,可以坐致。
古語云:
國無仁賢則國空虛。爾等其各舉賢才,以資任用。”

洪武元年十一月己亥,遣文原吉、詹同、魏觀、吳輔、趙壽等分行天下,訪求賢才。
太祖諭之曰:
天生人材,必為世用。
然人之材器有不同:
明銳者質或剽輕,敦厚者性或迂緩,辨給者行或不逮,沉默者德或有餘。卿等宜加精鑑。”
同對曰:
陛下昭德四海,正賢俊丕應之日,臣等敢不盡心。”
太祖曰:
人材不絕於世。朕非患天下無賢,患知人之難耳。苟所舉非所用,為害甚大。卿等慎之!”於是各賜白金遣行。
 
洪武二年九月壬辰,太祖謂廷臣曰:
知人固難。今朕屢敕百司訪求賢才,然至者往往名實不副,豈非舉者之濫乎?”
廷臣對曰:
請自今百司薦舉,必具其人已行之善,庶無冒濫之失。”
太祖曰:
觀人之法,即其小可以知其大,察其微可以見其著,視其所不為,可以知其所為。
但嚴舉措之法,則冒濫自革矣。


洪武六年四月辛丑,命吏部訪求賢才於天下。太祖曰:
世有賢才,國之寶也。
古之聖王恆汲汲於求賢,若高宗之於傅說,文王之於呂尚,二君者,豈其智之不足也,而遑遑於版築鼓刀之徒。
蓋賢才不備,不足以為治。
鴻鵠之能遠舉者,為其有羽翼也;蛟龍之能騰躍者,為其有鱗鬣也;人君之能致治者,為其有賢人而為之輔也。
今山林之士,豈無德行文藝之有稱者?
宜令有司採舉,備禮遣送至京,朕將任用之,以圖至治。”  

洪武八年七月庚申,太祖禦右順門,謂侍臣曰:
舉大器者不可以獨運,居大業者不能以獨成。
是故擇賢任能,列布庶位,安危協心,盛衰同德。
昔殷周之興也,用伊尹、周公諸賢,故卜世永久,歷祚靈長。
秦、隋之季,棄群策於漢高,委英雄於唐主,獨任其智,未幾而亡。
蓋根疏者易拔,源淺者易涸。
人君欲弘其德,惟當廣覽兼聽,博達群情,則治益盛隆,道益光大矣。”

二月丙辰,太祖禦奉天門,與侍臣語及用人之道。太祖曰:
金石之有聲,擊之而後鳴;舟航之能運,操之而後動;賢者之有才,用之而後見。
然人之才智,或有長於彼而短於此者,若因其短而並棄其長,則天下之才難矣。
今令天下求才,其長於一藝者皆在選列,俟至而觀之。
其廉讓也,可以知其仁;其善謀也,可以知其智;其果斷也,可以知其勇。
左右唯見其人之小節,未睹其大端,而輒置之,乃有天下無賢之嘆。
雖有稷契之才,亦難見矣。”

洪武十二年十二月,是月,徵天下博學老成之士,皆應詔至京師。先是,太祖謂禮部臣曰:
為天下者譬如作大廈,非一木所成,必聚材而後成。
天下非一人獨理,必選賢而後治。故為國得寶,不如薦賢。
朕自臨禦以來,十有二年,思得賢士以熙庶績。
然山林幽遠,博學老成之士匿德藏光,甘於窮處,非招徠之,不肯輕出。
宜下有司悉心推訪,禮送於朝,朕將顯用之。”

洪武十三年四月己丑,命群臣各舉所知。太祖諭之曰:
天下賢才,未嘗乏也。謂皋、夔、稷、契不復生,方叔、召虎不再出,是薄天下之士也。
但世有升降,故才有等差。為人上者能量才授職,則無施不可。蓋士之進退系乎國之治否。
吾以一人之智,豈足以盡理天下?必賴天下之賢,然後足以有為。
爾等宜體此意,各舉所知以聞。” 

 
十月戊辰,太祖諭吏部臣曰:
天下之務,非賢不治;求賢之道,非禮不行。
故湯致伊尹,由於三聘;漢徵申公,安車束帛。
近朝臣為朕舉賢,朕皆徵用之。所舉者多名實不稱,徒應故事而已。
夫披沙將以求金,掘井在於獲泉,薦士期於得賢。
今所舉皆非,豈昧於識人耶?抑賢才之果難得也?
爾吏部其以朕意再諭天下有司盡心詢訪,必求真材,以禮敦遣。”

洪武十五年正月庚戌,命天下朝覲官各舉所知一人,太祖諭之曰:
古之薦舉者以實不以名,後世薦舉者徇名而遺實,故往往治不如古。
朕效仿古制,舉用賢才,各因其器能而任使之,庶幾求其實效。
今爾等來朝,其各舉所知。
凡有一善可稱、一才可錄者,皆具實以聞,朕將隨其才以擢用之,無有所隱。”

八月己卯,有廣東儒士上治平策者,太祖覽之,顧謂侍臣曰:
此人不識道理,豈有涉數千年論治平而不及用賢?
天下之大,欲朕一人自理之乎?
雖有至聖之君,猶以用人為重,曷嘗謂人無足用也!
獨智自用,所見者狹;資賢而任,則所及者廣。”
學士宋訥對曰:
誠如聖諭。但賢才之在天下,在上豈能周知?必賴群臣薦舉。
然得賢與否,系乎舉之者何如耳。”
太祖曰:
小人所舉,未必為君子,君子所舉,未必為小人。
故觀其舉者,即可知其人之賢否矣。”

九月戊申,吏部以徵至天下儒士,選其經明行修者,列其等第上聞。太祖曰:
賢才固不乏也。今賢人君子出為時用,大小器使當隨其能,毋使有其才而不盡用也。”

洪武十七年十二月己亥,太祖諭侍臣曰:
孔子云:十室之邑,必有忠信。
朕屢敕有司薦舉賢才,而所薦者多非其人,豈山林巖穴真無賢者乎?
特在位者弗體朕意,濫舉以塞責耳。
昔常何薦馬周,唐太宗喜其有知人之明。今薦舉者若能致一馬周,朕豈愛爵賞?
惜無以副朕望者。是以延佇之心,朝夕不忘。”

洪武十九年七月癸未,詔經明行修練達時務之士年七十以下者,郡縣禮送京師。
太祖諭禮部郎中鄭居貞曰:
古之老者雖不任以政,至於諮詢謀謨,則老者閱歷多而見聞廣,
達於人情,周於物理,有可資者。”
居貞對曰:
人至六十,精力衰耗,則不能勝事。請六十以上者不遣。”
太祖曰;
政為比來有司不體朕意,士有耆年,便置不問。
豈知老成古人所重,文王用呂尚而興,穆公不聽蹇叔而敗,
伏生雖老,猶足傳經,豈可概以耄而棄之也!
若年六十以上、七十以下者,當置翰林,以備顧問;
四十以上、六十以下者,則於六部及布政司、按察司用之。”
 
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丙辰,安慶府知事周昌言:
臣見士人或因小過罷斥,然其才有堪用,而於例不得舉。
宜垂寬宥,令有司得薦起之。 ”
吏部奏言:
有罪復用,無以示懲。昌言不可聽。 ”
太祖曰:
良工琢玉,不棄小玼。朝廷用人,必赦小過。
故改過遷善,聖人與之​​,錄長棄短,人君務焉。
苟因一事之失而棄一人,則天下無全人矣。昌之言誠是。
其令有司凡士人因小過罷黜及遷謫遠方者,知其才德果優,並聽舉用。 ”

卹刑戊戌三月己酉,命提刑按察司僉事分巡郡縣錄囚。
凡笞罪者釋之,杖者減半,重囚杖七十,其有贓者免徵。
有司有所稽遲,重者從輕典,輕者原之。武將征討有過者皆宥之。
左右或言去年釋罪囚,今年又從末減,用法太寬,則人不懼法,法縱弛無以為治。
太祖曰:
用法如用藥,藥本以濟人,不以弊人。服之或誤,必致戕生。
法本以衛人,不以殺人。用之太過,則必致傷物。
百姓自兵亂以來初離創殘,今歸於我,正當撫綏之。
況其間有一時誤犯者,寧可盡法乎!
大抵治獄以寬厚為本,少失寬厚,則流入苛刻矣。
所謂治新國用輕典,刑得其當,則民無冤抑。若執而不通,非合時宜也。”

吳元年六月甲戌,太祖謂憲臣曰:
任官不當,則庶事不理;用刑不當,則無辜受害。
譬之薅草萊者,施鎛不謹,必傷良苗;繩姦慝者,論法不當,必傷善類。故刑不可不慎也。
夫置人於箠楚之下,屈抑頓挫,何事不伏?何求不得?
古人用刑,蓋不得已。懸法像魏,使人知而不敢犯。
夫水火能焚溺人,狎之則必傷,遠之則無害。
水火能生人,亦能斃人。刑本以生人,非求殺人也。
苟不求其情而輕用之,受枉者多矣。故欽卹二字,用刑之本也。”

九月戊寅,太祖謂中書省臣李善長、傅瓛、楊憲等曰:
法有連坐之條,謂侵損傷人者。
吾以為鞫獄當平恕,非大逆不道,則罪止及其身。
先王之政,罪不及孥,罰弗及嗣,忠厚之至也。
自今民有犯法者,毋連坐。”
參政楊憲對曰:
先王用刑,世輕世重。
自元政姑息,民輕犯法,非重治之,則犯者益眾。”
太祖曰:
民之為惡,譬猶衣之積垢,加以瀚濯,則可以復潔。
污染之民,以善導之,則可以復新。
夫威以刑戮而使民不敢犯,其為術也淺矣。
且求生於重典,是猶索魚於釜,欲其得活,難矣。”

十月甲寅,命中書省定律令。
初,太祖以唐、宋皆有成律斷獄,惟元不彷古制,取一時所行之事為條格,胥吏易為奸弊。
自平武昌以來,即議定律。
至是,臺諫已立,各道按察司將巡歷郡縣,欲頒成法,俾內外遵守。
乃命丞相李善長等詳定,諭之曰:
立法貴在簡當,使言直理明,人人易曉。
若條緒繁多,或一事而兩端,可輕可重,
使姦貪之吏得以夤緣為奸,則所以禁殘暴者反以賊良善,非良法也。
務去適中,以去煩弊。
夫綱密則水無大魚,法密則國無全民。
卿等宜盡心參究,凡刑名條目逐日來上,吾與卿等面議斟酌之,庶可以為久遠之法。”

十月乙卯,太祖謂台憲官劉基、章溢、週禎等曰:
紀綱法度,為治之本。所以振紀綱、明法度者,則在台完。
凡揭紀綱法度以示百司,猶射者之有正鵠也;百司庶職,操弓矢以學射者,以台憲乎取法。
故審己不可以不慎。
苟不知其本,察於小物而昧於大體,終非至正之道。
爾等執法,上應天象,少有偏曲,則紀綱法度廢壞,而民不得其安。
況或深文以為能,苛察以為智,若寧成、郅都、周興、來俊臣之徒,
巧詆深文,恣為酷虐,終亦不免。
若於公陰德子孫,乃致貴顯,天道昭然,深可畏也。”  

十一月己亥,中書參政傅瓛言,應天府有滯獄當斷決者。

太祖曰:“淹滯幾時矣?”
曰。 “逾半歲。”
太祖惕然曰:“京師而有滯獄,郡縣受枉者多矣。
有司得人,以時決遣,安得有此!”
瓛頓首曰:“臣等不能統率庶寮,是臣罪也。”
太祖曰:“吾非不愛其民,而民尚爾幽抑。近且如此,遠者何由能知?
自今獄囚審鞫明白,須依時決遣,毋使淹滯。” 

 洪武元年正月辛丑,太祖謂宰臣曰:
朕每燕居,思天下之事,未嚐一日自安。
蓋治天下猶治絲,一絲不理,則眾緒紛亂。
故凡遇事,必精思而後行,惟恐不當,致生姦弊,以殃吾民,以此不敢頃刻安逸。
至於刑法,尤所關心。
然此非一人所能獨理,卿等皆須究心,庶幾民無冤抑,刑獄清省。
漢宣帝言:獄者,所以禁暴、止姦、養育群生。
甚得用法之意。卿等宜體之無忽也。”

洪武二年八月戊子,監察御史睢稼言:
《周官》有懸法像魏之文,《禮經》載鄉飲讀法之說,皆導民知禮法而遠刑闢也。
今新律頒布天下,鄉井細民猶有不通其說者,宜仿古人月吉讀法之典,命府州縣長吏,凡遇月朔,會鄉之老少,令儒生讀律,解析其義,使之通曉,則人皆知畏法而犯者寡矣。”

太祖曰:
威人以法者,不若感人以心,敦信義而勵廉恥,此化民之本也。
故羞惡之心生,則非僻之私格,外防之法密,則苟免之行興。
卿言讀律,固可禁民為非,若謂欲使民無犯,要當深求其本也。”

十二月己酉,復以廣東行省參政週禎為刑部尚書。太祖諭之曰:
刑以輔治,唐虞所不免。
觀舜命皋陶之辭,始雖曰明刑,終期於無刑。
皋陶告舜,亦曰:​'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。'
當時君臣莫不以卹刑為重,而民亦自不犯,所以能致雍熙之治。
朕嘗觀此,深有所契,而其體之。”


洪武四年二月戊午,以刑部郎中劉惟謙為尚書。太祖諭之曰:
膏粱所以充飢,藥石所以療病,使無病之人舍膏粱而餌藥石,適足以害身。
仁義者,養民之膏粱也;刑罰者,懲惡之藥石也。
故為政者若捨仁義而專務刑罰,是以藥石毒民,非善治之道也。
今擢爾為刑官之長,爾於用法之際,常體古人欽卹之意,
則張釋之、於定國皆可為矣。爾其勉之。” 

洪武六年正月辛酉,江​​西行省商民坐沮壞鹽法,刑官擬以亂法,罪當死。
太祖曰:
愚民無知而犯法,猶赤子無知而入井,見者莫不怵惕,豈宜遽以死罪論之。”
法司執奏不已,太祖曰:
有罪而殺,國之常典。然有可以殺,可以無殺。
彼愚民沮壞鹽法,原其情,不過為貪利耳,初無他心。”
乃悉免死,輸作臨壕。
 
洪武八年二月甲午,敕刑官:
自今凡雜犯死罪者,免死,輸作終身;徒流罪,限年輸作;
官吏受贓及雜犯私罪,當罷職役者,謫鳳陽屯種;
民犯流罪者,鳳陽輸作一年,然後屯糧。”
太祖复諭刑官曰:
天道好生,人情惡死。朕禦天下,夙夜靡寧,常懼刑罰失中,以乖天道。所以特降寬宥之典。凡雜犯死罪,皆令輸作屯種,以全其生,且冀其悔罪改過,復為善人。
爾等宜體朕此意,務求公平,使刑罰得中,下無冤抑,則不負朕委任矣。”

洪武九年十月辛酉,太祖覽《大明律》,謂中書左丞相胡惟庸、御史大夫汪廣洋等曰:
古者風俗厚而禁綱疏,後世人心漓而刑法密。
是以聖王貴寬而不貴急,務簡而不務煩。
國家立法,貴得中道,然後可以服人心而傳後世。
昔蕭何作《漢律》九章,甚為簡便,後張湯猶得以私意亂之。
況未盡善,其能久無弊乎?
今觀律條,猶有議擬未當者,卿等可詳議更定,務合中正。仍具存革者以聞。”
於是惟庸、廣洋等複詳加考訂厘正者凡十有三條。

洪武十四年五月丙申,刑部奏決重刑。太祖諭之曰:
朕嘗命汝等,凡有重獄,必三覆奏。
以人命至重,恐不得其情,則刑罰濫及,而死者不可複生也,故必欲詳審。
今汝等概以重刑來奏,其間固有瀆倫亂法、罪不可原者,
亦有一時過誤、情有可矜者,必當分別。
若一概言之,則輕重不分矣。
自今凡十惡非常赦所原者則云重刑,其餘雜犯死罪許聽收贖者,毋概言也。”

九月辛丑,敕刑部尚書胡禎等曰:
帝王撫臨百姓,皆欲其從化,至於刑罰,不得已而用之。
故唐虞之法,罪疑惟輕,四凶之罪,止於流竄。
今天下已安,法令已定,有司既不能宣明教化,
使民無犯,及有小過,或加以苛刻,朕甚憫焉。
夫上有好生之德,則下有為善之心。
改過者多,則輕生者少。
自今惟十惡真犯者決之如律,其餘雜犯死罪,皆減死論。”

洪武十五年五月乙卯,御史雷勵坐失入人徒罪,太祖責之曰:
朝廷所以使頑惡懾伏、良善得所者,在法耳。少有偏重,民無所守。
爾為御史,而執法不平,何以激濁揚清、伸理冤枉?
且徒罪尚可改正,若死罪論決,可以再生乎?”
命法司勵罪以戒深刻者。

十月丙申,命刑部、都察院斷事等官審錄囚徒。太祖曰:
錄囚務在情得其真,刑當其罪。
大抵人之隱曲難明,獄之疑似難辨,故往往有經審錄,尋復反異,
蓋由審刑者之失,以至此耳。
故善理獄者,在推至公之心,擴至明之見,
則巧偽無所隱,疑似無所惑,自然訟平理直,枉者得伸,系者得釋。
苟存心不公,聽斷不明,是猶舍衡以求平,揜鑑以索照,獄何由得理?事何由能直?
今命爾等審錄囚徒,務以公破私,明辨惑,毋使巧偽繁滋而疑讞不決。
生者拘幽於囹圄,死者受冤於地下非惟負朕慎刑之心,實違上天好生之意。
凡錄囚之際,必預先稽閱前牘,詳審再三,其有所訴,即與辨理,具實以聞。”

洪武十六年正月庚戌,民有子犯法當死,其父以財求免。
事覺,監察御史奏欲並置於法。太祖曰:
生死,人之大故;父子,人之至親。
彼愛根於心,但知求其子之生,不顧理之所不可。
爾論法欲並罪其父,然於情可恕,其赦之。”

正月壬子,太祖諭刑部尚書開濟、都御史詹徽等曰:
凡論囚,須原其情,不可深致人罪。
蓋人命至重,常存平恕之心,猶恐失之,況深文乎!
昨民有子犯法當死者,其父行賄求免,御史執之,並欲論罪。
朕以父子至親,其死而救,人之情也。故但論其子而赦其父。
自今凡有論決,必再三詳讞覆奏而行,毋重傷人命。”

四月庚寅,刑部尚書開濟議法巧密,太祖覽而惡之曰:
刑罰之設,本以禁民為非,使之遠罪耳,非以陷民也。
汝張此密法,以罔加無知之民,無乃用心太刻。
夫竭澤而魚,害及鯤鮞;焚林而田,禍及麛鷇。
巧密之法,百姓其能免乎?此非朕所以望於汝也。”
濟大慚。

六月甲戌,刑部尚書開濟等官議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。
太祖曰:
天下之事,不可徇名而失實,當因名而責實。
近聞審覆之法,但應旬時之名,無曰今是昨非;
但謂大同小異,審覆者未必盡其心,告訴者未必盡其情。
朕深知其弊。爾宜戒之”

七月辛亥,遣監察御史往浙江等處錄囚,陛辭,太祖諭之曰:
古人有言,議獄緩刑。又曰:無敢折獄。
人命至重,必在詳審,不敢輕也。
夫刑當其罪,猶在可務(矜)。若濫及非辜,豈可複侮?
草木微物,有仁心者方長不折,況於人,而可忽乎!爾往慎之。”

洪武十七年閏十月癸丑,命天下諸司刑獄皆用刑部、都察院詳議平允,
又送大理審覆,然後決之。
其直隸諸府州刑獄,自今亦準此令,庶幾民無冤抑。
因謂刑官曰:
刑者,人君用之以防民。
君之於民,如天之於物,天之道春生秋斂,而論天之德,則曰生。
君之道仁育義制,論君之德,則曰仁。
夫王良善禦,豈在於策?
周公善治,豈在於刑?所謂刑者,輔治之具,是以用之不可不詳。
故每令三審五覆,無非求其生而已。”

洪武十九年十二月戊申,都察院左都御史詹徽上言:
陛下之於刑獄,每存欽卹之意,蓋故期於無刑,而頑民狎玩,犯者不止。
臣愚以為,莫若嚴刑以製之,使知所畏而重犯法。”
太祖覽之,曰:
刑不可使縱弛,亦不可使過嚴。
縱弛則為惡者無所畏,過嚴則為善者或濫及。
用刑之道,但貴得中,則刑清,失中則刑亂,刑亂而政衰矣。
如爾所言,恐流於濫。其可哉!”


洪武二十年四月己酉,都察院左都御史詹徽奏:
有軍人犯罪當杖。其人嘗兩得罪,幸宥免矣。
今復​​不悛,信非良善,宜並論前罪誅之,以懲餘者。”
太祖曰:
前罪既宥,今復論之,則不信矣。
用刑而不信,使人何所措手足?
且其罪至死而縱之,則為縱惡;不至死而誅之,則為濫刑。
今罪未至於死而輒欲殺之,在爾有故入之罪,在朕無恤刑之仁,皆不可也。仍杖而遣之。”

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,太祖諭刑部尚書楊靖等曰:
自今惟犯十惡並殺人者論死,餘死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。
力不給者,或二人,或三人,並力輸運,仍令還家,備貲以行。”
翰林學士劉三吾等曰:
聖心仁恕,垂念及此,罪人受更生之恩矣。”
太祖曰:
愚民犯法,如啗飲食,嗜之而不知止。
設法以防其犯,而犯者益多;推恕以行吾仁,而仁或可濟。”
三吾曰:
三代而上,刑罰常簡,本仁恕也。三代而下,刑罰常濫,以嚴刻也。”
太祖曰:
善為國者,惟以生道樹德,不以刑殺立威。”

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壬午,升大理寺丞周志清為卿。太祖諭之曰:
大理之職,即古之廷尉。
歷代任斯職者,獨漢稱張釋之、於定國,唐稱戴冑。
蓋有由其處心公正,議法平恕,獄以無冤,故流芳後世。
今命爾為大理卿,當推情定法,毋為深文,務求明允,使刑必當罪。
庶幾可方古人,不負朕命也。”

洪武二十六年十月乙亥,大理寺奏:四川民以輸糧違期及移易者,坐法當誅。
太祖曰:
四川水陸險峻,輸輓良難,故有失期。
彼移易者,或兩取便利,求無逋欠可矣,豈得遽論以死?甚非愛民之心。
其悉宥之,仍給道理費遣還。
病不能至者,遣內官就道給賜。
稅糧未足者,令就本處輸之。”


2014年6月3日星期二

明太祖寶訓:卷四 [评古] - 朱元璋

[评古] - 朱元璋

甲辰四月甲午朔,太祖退朝與孔克仁等論前代成敗,因曰:

“秦以暴虐,寵任邪佞之臣,故天下叛之。
漢高起自布衣,能以寬大駕馭群雄,遂為天下主。今天下之勢不然,元之號令紀綱已廢弛矣,故豪傑所在蜂起,然皆不知修法度以明軍政,此其所以無成也。”

因感嘆久之。又曰:

“天下用兵,河北有孛羅帖木兒,河南有擴廓帖木兒,關中有李思齊、張良弼。
然有兵而無紀律者河北也,稍有紀律而不振者河南也,道途不通饋餉不繼者關中也。
江南則惟我與張士誠耳。士誠多奸謀而尚間諜,其禦眾尤無紀律。
我以數十萬之眾固守疆土,修明軍政,委任將帥,俟時而動,其勢有不足平者。”

克仁頓首曰:“主上神武,當定天下於一,今其時矣。”




壬戌,太祖與起居注詹同等論三國時事,因言孫權題諸葛子瑜於驢面,與其子恪諧謔。

 太祖曰:

“君臣之間,以敬為主。敬者,禮之本也。
故禮立而上下之分定,分定而名正,名正而天下治矣。
孫權蓋不知此,輕與臣下戲狎,狎其臣而褻其父,失君臣之禮。
恪雖機敏有口才,不能正言自處,招辱於父,失孝敬之心。​​
一諧謔,而君臣父子之道虧。舉動如此,何以示圳?大抵人君言動之際,不可不謹。”





五月丙子,太祖朝罷,退禦白虎殿閱《漢書》,侍臣宋濂、孔克仁等在側,
太祖顧謂濂等曰:

“漢之治道不能純乎三代者,其故何也?”克仁對曰:“王霸之道雜故也。”

太祖曰:“高祖創業之君,遭秦滅學之後,干戈戰爭之餘,斯民憔悴,甫就蘇息,
禮樂之事,固所未講。
獨念孝文為漢令主,正當制禮作樂,以復三代之舊。
乃逡巡未遑,遂使漢家之業終於如是。
夫賢如漢文,猶不為,將誰為之?帝王之道,貴不違時。
有其時而不為與無其時而為之者,皆非也。
三代之王,蓋有其時而能為之,漢文有其時而不為耳,周世宗則無其時而為之者也。”



九月戊寅,太祖坐便殿,問侍臣:“石勒、苻堅孰優?”

詹同對曰:“石勒雖不學,而豪爽脫略,料敵制勝,舉無遺策。
苻堅窮兵黷武,不量己力,淝水敗後,身為俘虜。 
以此言之,石勒為優。”

太祖曰:“不然。石勒當晉室初亂,不逢勍敵,故易以成功。
苻堅當天下爭戰日久,智勇相角,故難以為力。
夫親履行陣,戰勝攻克,堅固不如勒;量能容​​物,不殺降附,勒亦不如堅。
然堅聰察有餘而果斷不足,故馴致石季龍之禍;勒聰敏不足而寬厚有餘,故養成慕容氏父子之亂。
俱未再世而族類夷滅,所謂匹夫之勇,婦人之仁也。”




乙巳正月壬申,太祖問起居住詹同曰:“孫武殺吳王二寵姬以教兵,其事何如?”

同對曰:“此事載太史公書,或有之。”

太祖曰:“夫以吳國之眾,豈無數十百人與武習兵,乃出宮人與之試,此闔閭之非也。
當時武欲試其能,何必婦人哉!且其教吳王兵法,取勝之道果何在?”

同對曰:“《春秋》載柏舉之戰,楚一敗之後,遂有吳入郢之師,此其效也。”

太祖曰:“不然。太宰嚭、伍員皆楚人,先已在吳,其欲報怨於楚者非一日矣。
故有入郢之師,豈孫武教兵之效哉!
若謂入郢之師為武之功,何故不旋踵秦救楚,而有稷之敗?
要之殺寵姬之事,亦司馬遷好奇之論也。
至其十三篇,恐非自武作,抑亦有所授也。”



八月辛卯,太祖禦左閣,觀《宋史》至趙普說太祖收諸將兵權,謂起居注詹同曰:

“普誠賢相,使諸將不早解兵權,則宋之天下未必不五代若也。
史稱普多忌刻,只此一事,功施社稷,澤被生民,豈可以忌刻少之!”





丙午三月戊戌,太祖與國子博士許存仁等論用人,太祖曰:
“一代之興,必有一代之臣。
嘗觀漢高之興,首資三傑;光武之興,寇、鄧、耿、賈以為之佐。
歷代以來,莫不皆然。天之生才,以為世用,甚不偶也。
 孟子言:
'五百年必有王者興,其間必有名世者。'
古之帝王,君聖臣賢,可以當之。
漢、唐以下,君臣可以當之否?”

起居注詹同對曰: “三代以下,稱漢、唐、宋,其間名世之臣,亦可以當之。”

太祖曰:“三代而上,純乎道德;三代而下,雜乎霸術。
其間雖有名世之臣,要之如皋、夔、稷、契、伊尹、太公者鮮矣。 
吾方有事海內,憑賴英賢,輔翼成功,天下紛紛,未定於一者,何也?”

存仁對曰:
 “主上聖智神武,天生不世之資,以平禍亂。
今群賢畢出,佐隆大業,稽之於歷,自宋太祖至今,正當五百年之數,
定天下於一,斯其時矣。”  





九月乙巳,太祖問侍臣曰:“漢高祖、唐太宗孰優?”

侍臣對曰:“太宗雖才兼文武,而於為善未免少誠。高祖豁達大度,規摹弘遠。
先儒嘗論漢大綱正,唐萬目舉。以此觀之,高祖為優。”

太祖曰:“論高祖豁達大度,世咸知之。
然其記丘嫂之怨,而封其子為羹頡侯,內多猜忌,誅夷功臣,顧度量亦未弘遠
太宗規摹雖不及高祖,然能駕馭群臣,及大業既定,卒皆保全。
此則太宗又為優矣。”



吳元年十一月戊寅,太祖閱《漢書》,謂侍臣曰:

“漢高以追逐狡兔比武臣,發蹤指示比文臣,譬喻最切,而語則偏重矣。
朕謂建立基業,猶構大廈。
剪伐斫削,必資武臣;藻繪粉飾,必資文臣。
用文而不用武,是斧斤未施,而先加黝堊;
用武而不用文,是棟宇已就,而不加塗塈。 
二者均失之。
為天下者,文武相資,庶無偏陂。






丙申,太祖禦戟門,與侍臣論及郊祀,因言:

“慕容超郊祀之時,有赤鼠大如馬之異。
太史成公綏占之,以為信用奸佞、殺害賢良、賦斂太重所致。
是則妖孽之召,實由人興。我嘗以此自警。如公孫五樓之輩,吾安肯用之。”

起居注熊鼎等頓首曰:

“慕容超信用奸佞,故賢良退而奸佞附之。
今主上明聖,所用皆賢良。
公孫五樓之徒何從至哉?”

太祖曰:“汝等宜勉之,苟有所見,毋隱也。”







洪武元年閏七月戊辰,太祖與侍臣觀古帝王畫像,因歷論其賢否得失。 
至漢高祖、唐太宗、宋太祖,則展玩再三,諦視久之。
 至隋煬帝、宋徽宗,則速閱而過。 
 曰:“亂亡之主,不足觀也。”

至後唐莊宗,笑曰;
“所謂李天下者,其斯人歟?上下之分瀆至於此,安得不亡?”










洪武二年二月壬辰,太祖謂翰林侍讀學士詹同曰:
以仁義定天下,雖遲而長久,以詐力取天下,雖易而速亡。
鑑於、秦可見矣。故之仁厚可以為法,秦之暴虐可以為戒。
若漢、唐、宋之政治,亦互有得失。
但當取其所長而捨其所短。若概曰漢、唐、宋而不審擇於是非取捨,則得失混淆矣。”







洪武四年九月甲寅,太祖與侍臣論《孫子》,或曰武之書自易以及難,其法先粗而後精,其言約而要,故叩之而不窮,求之而益隱。 

或曰武之術,其高者在於用常而知變,若實在彼則變而為虛,虛在此則變而為實,機妙莫測,此用武之權衡,千古不可易也。

 或又曰武之術以詭道勝,至於終篇而用間;曰計以情而生,情以間而得,苟遇不可間之君,無可乘之隙,將何以得其情哉?人各持其說。

 太祖曰:

“以朕觀之,武之書雜出於古之權書,特未純耳。
其曰'不仁之至,非勝之主',此說極是。
若虛實變詐之說,則淺矣。
苟君如湯武,用兵行師,不待虛實變詐而自無不勝。
虛實變詐之所以取勝者,特一時詭遇之術,非王者之師也。而其術終亦窮耳
蓋用仁者無敵,恃術者必亡。
觀武之言,與其術亦有相悖。
蓋武之書,必有所授,而武之術則不能​​盡如其書也。”





九月丙辰,太祖觀《大學衍義》至晁錯所謂“人情莫不欲壽,三王生之而不傷”,真德秀釋之曰:“人君不窮兵黷武,則能生之而不傷。

顧謂侍臣曰:
 “晁錯之言,其所該者廣,真氏之言,其所見者切。
古人云:'兵者凶器,聖人不得已而用之。'
朕每臨行陣,觀兩軍交戰,出沒於鋒鏑之下,呼吸之間,創殘死亡,心甚不忍。
嘗思為君恤民,所重者兵與刑耳。
濫刑者陷人於無辜,黷兵者驅人於死地。有國者所當深戒也。

洪武十六年二月己亥,太祖觀唐太宗《帝範》謂侍臣曰:

“此十二篇者,雖非帝王精微之道,然語意備至,曲盡物情,
使唐之子孫克守其言,亦足為訓。
自後女主竊柄,有乖君體;骨肉少恩,有乖建親;諂諛並進,有失求賢。
忠諫者忌之,讒佞者悅之,驕奢縱佚,罔知戒懼。
賞罰政令不行於天下,閹豎小人朋比於國中,卒召藩鎮之禍,而唐祚遂衰。
有國家者,其可不守祖宗之法乎!” 





 三月庚戌,太祖與侍臣論歷代創業及國祚修短,侍臣皆曰:
 “前代祚運之長,莫逾成周,其次莫如漢。”

諫議大夫唐鐸進曰:
“三代以後,起布衣而有天下者,惟漢高帝及陛下而已。
陛下祖宗積德累善,至於陛下,遂膺天命。以臣觀之,非漢高所及。
漢高除秦苛法,雜伯道而不純。陛下去胡元弊政,一複中國先王之舊,所謂撥亂世反之正。漢高帝不事詩書,陛下留心聖學,告諭萬方,自為製命,卓然與典謨訓誥相表裡
漢高初欲都洛陽,聞婁敬之言,始都關中。
陛下一渡江,即以金陵為定鼎之地,萬世之基固肇於此。故非漢高所及。”

太祖曰:
  “周家自公劉、后稷,世積忠厚,至文王三分有二,武王始有天下。
若使其後君非成、康,臣非、召,益修厥德,則文、武之業何能至八百歲之久乎?
《書》曰:'皇天無親,惟德是輔。'
使吾後世子孫皆如成康,輔弼之臣皆如周、召,則可以祈天永命,國祚繇昌。”

侍臣頓首曰:“陛下之言,宗社萬年之福也。”



洪武十八年三月癸亥,太祖與侍臣論漢之諸帝,侍臣有言明帝亦聰明之主。 
太祖曰:

“人主不以獨見為明,而以兼聽為聰,通於人情,明於是非,則聰明得其正矣。
若屑屑於細故,則未免苛察。
上苛察則下急迫,反有累於聰明也。



六月庚戌,太祖閱《漢書》,謂詩臣曰:
“漢文恭儉玄默則有之矣,至於用人,蓋未盡其道。
初將相大臣迎文帝立之,自代邸入即位,首拜宋昌為衛將軍,
張武為郎中令,而將相列侯、宗室大臣不先及之,非以示至公也。
有一賈誼而不能用,至使憂鬱憤懣而死;
 竇廣國賢有行,欲相之,以其皇后弟不可,曰恐天下以吾私廣國。
夫以廣國之賢,其才可任為相,何避私嫌乎! 此皆有未盡著。 
人君之於天下,當示人以至公,不可存一毫私意也。”



 

八月己酉,以賜進士出身方升、同進士出身梁德遠凡六十七人為六科給事中、六部試主事。太祖諭之曰:
“忠良者國之寶,奸邪者國之蠹。故忠良進則國日治,奸邪用(則)國日亂。
觀唐太宗之用房、杜,則致斗米三錢、外戶不閉之效;
玄宗之用楊、李,則致安史之亂,有蒙塵播遷之禍。此可鑑矣。” 




洪武十九年八月己酉,太祖覽《宋史》,見太宗改封樁庫為內藏庫,顧謂侍臣曰:

“人君以四海為家,因天下之財供天下之用,何有公私之別?
太宗宋之賢君,亦復如此,他如漢靈帝之西園,唐德宗之瓊林、大盈庫,不必深責也。
宋自乾德、開寶以來,有司計度之所缺者,必藉其數以貸於內藏,俟課賦有餘則償之
凡有司用度,乃國家經費,何以貸為?
缺而許貸,貸而復償,是猶為商賈者自與其家較量出入。
及內藏既盈,乃以牙籤別名其物,參驗帳籍。
晚年出簽示真宗曰:
'善保此足矣。'貽謀如此,何足為訓?
《書》曰:'慎厥終,惟其始。'
太宗首開私財之端,及其後世,困於兵革,三司財帛耗竭,而內藏積而不發,
間有發緡錢數十萬以佐軍資,便以為能行其所難。皆由太宗不能善始故也。”


 
洪武二十四年二月丙寅,太祖閱《漢書》賜民爵之令,謂侍臣曰:

“漢高帝立社稷,施恩惠,賜民之爵,子孫相承以為法。
或遇有事,輒賜民爵至二級者,又聽民轉移與子,甚無謂也。 
夫爵所以命有德。《禮》曰:'以賢制爵。'爵豈可濫及乎?
且天下之人,無賢不肖,概賜以爵,則賢人君子何以為勸?
高帝貽謀若此,誠未盡善。”


 八月乙卯,太祖與侍臣論漢高帝聽張良之言,即銷六國印,太祖曰:

“高祖聞一善言即能感悟如此者,安得不興?後之為君者少有及之。”

侍臣曰:“漢高以後,若唐太宗亦能從善,故其為治亦有可稱。”

太祖曰:“凡人有善,不可自矜,自矜則善日削;有不善不可自恕,自恕則惡日滋。
太宗常有自矜自恕之心,此則不如漢高也。”




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癸酉,太祖燕閒與侍臣論古。太祖曰:

“昔楚莊王謀事而當,群臣莫能逮,朝而有憂色。
魏武侯謀事而​​當,群里莫能逮,朝而有喜色。夫一喜一憂,得失判焉。
 以此見武侯之不如楚莊也。
喜者矜其所長,憂者憂其不足。
矜其所長則志滿,志滿則驕,驕則淫佚,敗日至矣;
憂其不足者則志下,志下必能虛心以受人,則人孰不樂告以善道?
故莊王卒伯諸侯以興楚國,武侯侵暴鄰國而魏業日衰。
以此觀之,人君當遜志以納善,人臣當直道以事君。
君臣之間各盡其道,則天下之事無不濟矣。”


洪武二十八年六月辛卯,太祖謂侍臣曰:
“論禮樂者必原於德,此至論也。
蓋德盛者禮樂明備,否德則禮樂不興。
三代之德盛,故禮樂達於天下,後世德不如古,禮樂有其名而無其實。
王通雲:'如有王者出,三十年而後禮樂可稱。'此本孔子必世而後仁之說
朕居位已三十年矣,禮樂之文粗備,而政治不能如古,揆德涼薄。”

侍臣對曰:
“陛下武定禍亂,文致太平,天下翕然同風,咸蒙至化。
所謂十年平之,十年當之,十年和之,真有其效矣。
而聖德謙衝,不有其有,此其跨越於前代也。”



 

洪武二十九年丙寅,太祖觀《唐書》,至宦者魚朝恩恃功玩忽無所憚,謂詩臣曰:

“當時坐不當使此曹掌兵政,故肆恣暴橫
然其時李輔國、程元振及朝恩數輩勢皆極盛,代宗一旦去之,如孤雛腐鼠。
大抵小人竊柄,人主苟能決意去之,亦有何難?但在斷不斷爾。”
 又曰:
“漢末之時,宦官雖號驕縱,尚無兵權,故凡所為,不過假人主之名以濁亂四海。
至唐世以兵柄授之,馴至權勢之盛,劫脅天子,廢興在其掌握。
大抵此曹只充使令,豈可使之當要路,執政操權,擅作威福?
朕深鑑前轍,自左右服役之外,重者不過俾傳命四方而已。
彼既無威福可以動人,豈能為患?
但遇有罪,必罰無赦,彼自不敢驕縱也。”